|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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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洪银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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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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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与洪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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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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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裁判文书]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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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5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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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5814号洪银川:本院对原告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3民初58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洪银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962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93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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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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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5814号洪银川(身份证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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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银川来源:南安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8-09-06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5814号洪银川(身份证号35058319911009107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决:判决立即支付货款12962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英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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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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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民初5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洪银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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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83民初5814号洪银川(身份证号35058319911009107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标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洪银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本院判决:判决立即支付货款129620元及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英都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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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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