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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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传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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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保3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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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31 |
2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亮亮、李鑫蕾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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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491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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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9 | 2021-07-02 |
3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彦、张建梅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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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486号之三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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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02 |
4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磊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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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487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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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5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亮亮、李鑫蕾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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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484号之四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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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1 |
6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彬、胡建起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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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490号之四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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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02 |
7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先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靳淑华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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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恢16号之六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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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02 |
8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先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康源养殖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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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执恢14号之九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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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02 |
9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园、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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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民初108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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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26 |
10 |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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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002民初8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卜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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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5-21 | 2021-07-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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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 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 曹彬彬 曹尚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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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冀1002民初23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永峰 扈蕊 吴永亮 吴永娟 吴广柱 张云兰 廊坊市务实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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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8-06-28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永峰 扈蕊 吴永亮 吴永娟 吴广柱 张云兰 廊坊市务实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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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8-03-01 |
4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恩胜 曹艳 白露 白玉莹 李磊 李萌 廊坊市远锐纸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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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7-09-21 |
5 | (2017)冀1002委评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自华 刘淑娟 姜开玉 姜海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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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G39 | 2017-05-09 |
6 | (2016)冀1002初8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 解岩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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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05-04 |
7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玥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 曹士林 聂庚俊 廊坊市玥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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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 | 2017-01-22 |
8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玥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 曹士林 聂庚俊 廊坊市玥尚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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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岷县人民法院 | G37 | 2017-01-22 |
9 | (2016)冀1002民初8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英尼维拉服装有限公司 解岩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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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6-11-17 |
10 | (2015)安民初字第21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士学 王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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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 | G12 | 2016-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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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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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惠中强 张慧娟 张群杰 郭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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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4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7日,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87.04元;罚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借期内复利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2月7日,以借期内每月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44%计算;逾期复利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罚息还清日止,以每月所欠罚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9,999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惠中强、被告张慧娟、被告张群杰、被告郭洪伟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002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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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2 |
(2019)冀1002民初255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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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5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继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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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超: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10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继超偿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并扣除已还利息37.07元;罚息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13.7025%计算;借期内复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以每月实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逾期复利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罚息还清日止,以每月所欠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7025%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继超给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73,85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冀(2018)廊坊市不动产证明第0007055号抵押权登记项下的抵押财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认的最高债权额2,406,4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6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继超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冀1002民初2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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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3 |
(2019)冀1002民初255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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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5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继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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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超: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6日下午14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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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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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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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32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惠中强 张慧娟 张群杰 郭洪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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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通奥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天盛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强业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惠中强、张慧娟、张群杰、郭洪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万元、利息38627.96元、复利16.8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1日欠付的利息、复利),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用。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8日被告一向原告借款4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8日至2019年12月7日,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本案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发放了借款,但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无奈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但被告一仍未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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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5 |
(2019)冀1002民初2555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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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02民初25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马继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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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继超: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继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变更程序裁定书、保全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利息37112.03元、罚息56701.29元、复利2438.43元(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21日)及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的罚息、复利。2、请求依法判决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不动产证号为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440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53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54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46号房屋,判令原告对上述抵押物依法处置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23日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22日,被告以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440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53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54号、冀(2017)廊坊市不动产权第0010346号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并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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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6 |
(2018)冀1002民初2141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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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 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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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曹尚强: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曹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10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3日的利息113,959.99元、罚息361,485元、复利16,630.79元及自2018年8月4日至借款本金3,00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每月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6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10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杜杨 联系电话:0316-227307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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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7 |
(2018)冀1002民初2141号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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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002民初2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 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 曹彬彬 曹尚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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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曹尚强:本院受理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曹彬彬、曹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8)冀10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8月3日的利息113,959.99元、罚息361,485元、复利16,630.79元及自2018年8月4日至借款本金3,000,000元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每月所欠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5.66%计算,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廊坊市安次区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9,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86元,由被告廊坊市博艺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海赫荣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曹彬彬、被告曹尚强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冀10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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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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