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冯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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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28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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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5-31 |
| 2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中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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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83民特66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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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0 |
| 3 |
梁琳华;安吉夺冠医疗器械厂;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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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009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梁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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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1 |
| 4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梁琳华、安吉夺冠医疗机械厂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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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财保429号 | - |
申请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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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21 |
| 5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林莨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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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55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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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1-20 |
| 6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陈珊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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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91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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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5-06 |
| 7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明丰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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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733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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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1-01-12 |
| 8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林莨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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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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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7-01 |
| 9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冯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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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48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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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3-27 |
| 10 |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汉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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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7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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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1-26 | 2019-12-25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9)粤0306民初173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汉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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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9-09-05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1972执3551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林莨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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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5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林莨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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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551号林莨荃: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莨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972民初14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000元,利息10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16元(暂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合计7554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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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9 |
| 2 |
19-14205号之一林莨荃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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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2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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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4205号之一林莨荃:原告东莞市义鸿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14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林莨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000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6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利率按同时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莨荃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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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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