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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情文化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中路美亚大厦写字楼16层A-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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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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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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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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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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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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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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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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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云0111民初81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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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G02 2017-05-02
    2 (2016)云0111民初8185号 -

    原告- 昆明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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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G19 2016-11-22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云0102民初4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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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8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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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890号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489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60000元;二、被告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告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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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06
    2

    (2017)云0102民初48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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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云0102民初489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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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890号云南维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滇维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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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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