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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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垣富天宁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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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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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李建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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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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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泓泰精工特种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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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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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诚友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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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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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赖秋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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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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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陈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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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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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鸿聚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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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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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唐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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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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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杨志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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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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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市凯庭门窗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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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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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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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4执3022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叶志成 刘月 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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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25 | 2020-04-10 |
2 | (2017)粤0304民初72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郭文琴 郭志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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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8-11-01 |
3 | (2017)粤0304执286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李爱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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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1 | 2018-08-15 |
4 | (2018)粤0304执恢28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程定坤 应向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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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7 | 2018-07-05 |
5 | (2016)粤0304执4492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熊立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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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7-10-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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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304民初135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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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35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spanstyle=font-size mso-font-kerning mso-bidi-font-family mso-bidi-font-size font-famil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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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13508号开庭公告2022/4/167:48:30来源:福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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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6 |
2 |
(2022)粤0304执异23号裁定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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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异2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吴晓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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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执异23号吴晓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晓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304执28727号]过程中,李万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由于你(单位)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304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李万芳的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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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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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阮林春与 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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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 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阮林春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阮林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借款本金 216000 元、利息 10818.60 元、罚息(含复利)7189.77 元(暂计至 2021 年 2 月 2 日,此后罚息以尚欠的本金 216000 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 10818.60 元为基数,均按照罚息年利率 7.41%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各案案件受理费 4811.54(已由原告预交) ,由原告负担 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4761.54 元;保全费 1690.51 元(已由原告预交) ,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由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由本院予以退回。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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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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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深圳市锐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廖伟华 廖伟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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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之二 深圳市锐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廖伟军、廖伟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原审判项中“1246.53元(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333.2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改判为“复利1246.53元(均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署的编号为81010320190002857《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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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5 |
(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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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锐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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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之二深圳市锐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廖伟军、廖伟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不服(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44527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原审判项中“1246.53元(罚息以拖欠的贷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0333.29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1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改判为“复利1246.53元(均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署的编号为81010320190002857《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贷款付清之日)”;2、请求判令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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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6 |
(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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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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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阮林春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17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舒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阮林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借款本金216000元、利息10818.60元、罚息(含复利)7189.77元(暂计至2021年2月2日,此后罚息以尚欠的本金216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的利息10818.60元为基数,均按照罚息年利率7.41%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4811.54(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4761.54元;保全费1690.5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由二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逾期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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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7 |
(2022)粤0304民初28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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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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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811号张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告张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张华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3896.68元、利息2716.06元、罚息11976.01元及复利740.96元,合计人民币59329.7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斯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张华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04月28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三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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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8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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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张华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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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4民初2811号 张华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告张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张华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3896.68元、利息2716.06元、罚息11976.01元及复利740.96元,合计人民币59329.7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2月27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斯间的债务利息;2、被告张华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04月28日0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三月七日 (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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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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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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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被告-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张萍与 张萍与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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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之一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萍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请求撤销(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复利3382.5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改判为“复利4100.35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福田区人民法院外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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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10 |
(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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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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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之一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被告深圳璟瑜顺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萍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上诉内容如下:请求撤销(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1、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4民初4890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复利3382.5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之后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改判为“复利4100.35元(罚息、复利均暂计至2022年1月10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均由二被上诉人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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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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