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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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工商处字[2016]121号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聚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6589440Q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2802房法定代表人:王文斌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0日营业期限:2012年11月20日至长期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广州聚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16年9月22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13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年度报告,未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二:询问笔录、陈述书。证据三:数字工商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信息截图。本局于2016年9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告字[2016]第0201609010000753-000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转致适用《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光大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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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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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520160908015901 | 广州聚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9000 | 无效 | 2016-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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