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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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春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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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1733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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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15 |
2 |
上海纽贝滋婴幼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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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83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纽贝滋婴幼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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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1-01-04 |
3 |
上海纽贝滋婴幼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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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7民初833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纽贝滋婴幼儿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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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9-03 | 2021-01-04 |
4 |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树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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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13804号 |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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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08-07 | 2020-08-28 |
5 |
上海雅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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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民初1194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雅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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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09-06 |
6 |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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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65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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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7-01-03 |
7 |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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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特65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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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22 | 2016-11-23 |
8 |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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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047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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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21-09-18 |
9 |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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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1047号 | - |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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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0-25 | 2016-10-25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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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390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阳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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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9-06 | 2016-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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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初35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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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 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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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96号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就本案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1、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将上诉人应还借款本金的金额由65766995.72元调整为65707962.1元;2.依法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以上不服部分金额为109033.62元3.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2、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二判项或发回重审;以上不服部分金额为50000元2.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8月9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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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20)粤03民初35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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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 林振洪 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庄宝珊 彭海泉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王玲 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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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96号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就本案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1、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将上诉人应还借款本金的金额由65766995.72元调整为65707962.1元;2.依法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以上不服部分金额为109033.62元3.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2、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第二判项或发回重审;以上不服部分金额为50000元2.依法判令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7月20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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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0)粤03民初35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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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5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 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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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596号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本院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本金65766995.72元、利息140831.25元及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12月29日,罚息3316086.3元、复利8844.64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本金65766995.72元、利息140831.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的标准,自2020年12月3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律师费5万元。三、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上海雷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真北路2167号1幢1301、1302、1303、1304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房地普字(2013)第027723、027724、027721、027725号]享有抵押权,依法就处置前述不动产的价款在1.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上海深窗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真北路2167号1幢1101、1102、1104、1201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房地普字(2013)第025693、026245、025694、025695号]享有抵押权,依法就处置前述不动产的价款在1.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五、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上海涵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真北路2167号1幢1001、1002、1003、1004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房地普字(2013)第025689、025690、025691、025692号]享有抵押权,依法就处置前述不动产的价款在1.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六、确认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上海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真北路2167号1幢1103、1202、1203、1204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沪房地普字(2013)第027072、027068、027067、027066号]享有抵押权,依法就处置前述不动产的价款在1.2亿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林振洪、庄宝珊、彭海泉、王玲对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最高额7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深圳市创海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可以向被告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387.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预交),均由各被告连带负担。原告预交的前述费用在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各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7月1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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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6 |
4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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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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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彭海泉、王强、林振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2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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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5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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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彭海泉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强 林明洪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林振洪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玲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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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彭海泉、王强、林振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2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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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6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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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彭海泉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强 林明洪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林振洪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王玲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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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彭海泉、王强、林振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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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7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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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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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彭海泉、王强、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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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8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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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彭海泉 王强 林振洪 林明洪 王玲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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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彭海泉、王强、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彭海泉、王强、林振洪、林明洪、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你们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其中,(2020)粤03民初43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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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9 |
(2020)粤0304民初58072、58083号开庭公告-王玲等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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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雄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威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利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海宁市聚鑫家居有限公司 海宁市聚辉家居有限公司 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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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8072、58083号王玲、林振洪、彭智梅、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海宁市聚辉家具有限公司、海宁市聚鑫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信利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碧珊、彭海泉、王玲、林振洪、李晓明、彭智梅、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忠毅(清远)电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上海盛益投资有限公司、浩鸿海(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金雄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威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海宁市聚辉家居有限公司、海宁市聚鑫家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一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20分钟在我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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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10 |
(2020)粤03民初43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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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43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彭海泉 王强 林振洪 林明洪 王玲 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德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恭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宇泽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倡发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曼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海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都市花园林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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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4317号彭海泉、王强、王玲、上海恩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置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粤房地产开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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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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