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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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伟立、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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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伟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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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1 |
2 |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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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30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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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7-01 |
3 |
张伟立与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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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40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伟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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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5-19 | 2021-01-07 |
4 |
吴汉新与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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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民初1613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吴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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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9-05 | 2020-03-27 |
5 |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与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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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民初3629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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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8-14 | 2020-07-10 |
6 |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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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9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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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11 | 2019-04-01 |
7 |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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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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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伟立与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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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张伟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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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伟立、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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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伟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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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与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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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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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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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张伟立与被上诉人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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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伟立 被上诉人- 吴汉新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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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31号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诉人张伟立与被上诉人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2143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张伟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张伟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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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2 |
张伟立与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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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14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张伟立 被上诉人- 吴汉新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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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21431号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张伟立与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伟立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0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8时45分-10时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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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3 |
上诉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原审第三人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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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30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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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3048号吴汉新:关于上诉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研究总院、原审第三人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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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
4 |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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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304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 吴汉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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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3048号吴汉新: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园林建筑规划设计院、吴汉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广桐光蕊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4民初36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8时45分-10时在第57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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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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