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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樱奇厨具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余姚市低塘街道镆剑山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樱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等余姚市富仕包装有限公司、余姚市雅保丽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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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樱奇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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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常州市源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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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常州市源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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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与徐杰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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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徐杰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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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余姚市繁盛金属制品厂与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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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余姚市繁盛金属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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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东莞市意科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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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意科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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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嵊州市银吉紧固件有限公司与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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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嵊州市银吉紧固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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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浙江嵊州澳利亚电机有限公司、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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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嵊州澳利亚电机有限公司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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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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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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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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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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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与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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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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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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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31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全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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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3138号之一张全琪(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5****54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进行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全琪支付原告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货款23686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853元,由被告张全琪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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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0
    2

    原告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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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31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全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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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81民初3138号张全琪(公民身份号码:1329031965****5410):本院受理宁波樱奇厨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36862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4日10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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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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