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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4A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6
    • 法院公告 6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2

    法律诉讼14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王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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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79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九通基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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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30
    2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普半导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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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53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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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8-31
    3

    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全普半导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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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7062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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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6-29
    4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建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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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230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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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4-14
    5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高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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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2409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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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4-12
    6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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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1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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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5-21
    7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与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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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11民初136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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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3-29
    8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西海岸分公司与王天元、徐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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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0211民初135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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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3-29
    9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守护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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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特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守护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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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1-26 2021-02-08
    10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前海鑫众悦实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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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29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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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1-19

    法院公告6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鄂0116民初476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被告- 黄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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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G43 2020-04-10
    2 (2017)粤0305民初45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ARK JOUNG GEU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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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2-04
    3 (2017)粤0305民初45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ARK JOUNG GEU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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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G48 2018-02-04
    4 (2017)粤0304民初137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秀娟 徐伟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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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12
    5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 中房大成(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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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0-17
    6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PARK JOUNG GEUN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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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G92 2017-06-18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民初144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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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14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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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447号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4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10月31日所欠付的物业服务费216,224.87元、空调维护费23,225.5元、空调增压费9,689.8元、本体维修资金2,422.5元;二、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资金、空调服务费、空调增压费为基数,自逾期次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详见附表);三、被告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94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444元,本院予以退回5,394元,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市前海泰萍鼎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39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附表房间年/月份收费面积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空调维护费空调增压费违约金开始时间单价(单位:元)220.252.418-6012018-12418.763048.772019年1月10日2020-1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2月10日2020-2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3月10日2020-3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4月10日2020-4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5月10日2020-5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6月10日2020-6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7月10日2020-7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8月10日2020-8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9月10日2020-9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10月10日2020-10418.769212.72104.691005.02418.762020年11月10日2020-11418.768-6022020-1131.432891.9632.86315.43131.432020年2月10日2020-2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3月10日2020-3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4月10日2020-4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5月10日2020-5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6月10日2020-6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7月10日2020-7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8月10日2020-8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9月10日2020-9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10月10日2020-10131.432891.4632.86315.43131.432020年11月10日2020-11131.438-60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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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2

    (2021)粤0391民初14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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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14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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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民初1453号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14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7月31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空调维护费、空调增压费、本体维修资金(总金额详见附表);二、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每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资金、空调维护费、空调增压费为基数,自逾期次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详见附表);三、被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14元,由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614元,由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7,714元,本院予以退回7,614元。被告深圳市成合泰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深圳前海泰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6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附表:房间年/月份收费面积物业服务费本体维修基金空调维护费空调增压费违约金开始时间单价(单位:元)220.252.418-10032017-6415.79145.402017年7月10日8-10032017-7415.79145.402017年8月10日8-10032017-8415.79145.402017年9月10日8-10032017-9415.79145.402017年10月10日8-10032017-10415.79145.40103.932017年11月10日8-10032017-11415.79145.40103.932017年12月10日8-10032017-12415.79145.40103.932018年1月10日8-10032018-6415.79145.40103.932018年7月10日8-10032018-7415.79145.40103.932018年8月10日8-10032018-8415.79145.40103.932018年9月10日8-10032018-9415.79145.40103.932018年10月10日8-10032018-10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8年11月10日8-10032018-11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8年12月10日8-10032018-12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1月10日8-10032019-1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2月10日8-10032019-2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3月10日8-10032019-3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4月10日8-10032019-5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6月10日8-10032019-6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7月10日8-10032019-8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9月10日8-10032019-9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10月10日8-10032019-10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11月10日8-10032019-11415.79145.40103.93997.68415.702019年12月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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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3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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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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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杨洋: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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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0
    4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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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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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杨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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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5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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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杨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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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杨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667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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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6

    (2021)粤0304民初8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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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17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谢明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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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8177号谢明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谢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提前十五分钟到庭审管理中心获取具体开庭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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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2
    7

    (2020)粤0391民初947号撤诉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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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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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47号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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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8

    (2020)粤0391民初947号撤诉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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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9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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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947号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业鸿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9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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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5
    9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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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 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 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 被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卓越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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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之一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与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司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民事裁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0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深圳市艺峰办公设备贸易商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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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10

    (2020)粤0307执178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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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执17823、1782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全普半导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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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7823、17825号全普半导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卓越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普半导体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307民初11246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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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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