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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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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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02执5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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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8-13 | 2018-10-16 |
2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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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25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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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8-07-20 |
3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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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25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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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7-09-15 |
4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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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724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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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7-09-12 | 2017-09-15 |
5 |
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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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3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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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2017-07-03 | 2018-01-04 |
6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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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6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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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年07月30日 | 2017-05-31 |
7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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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7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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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年07月30日 | 2017-05-31 |
8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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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6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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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年07月30日 | 2017-05-31 |
9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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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7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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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年07月30日 | 2017-05-31 |
10 |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三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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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7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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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6年07月30日 | 2017-05-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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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02执564号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2-09 | 详情 |
2 |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058号 |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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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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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民初3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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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闽0502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货款69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给原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38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1%从2014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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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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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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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神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尚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69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0.1%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币64929元);二、判决由被告福建省三奥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省三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决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如有)、保全费等相关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地址: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泰路)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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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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