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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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9-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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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六版 | 2018-12-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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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4执2796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9-01 | 详情 |
2 | (2016)浙0604执4166号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暂无 | 2016-11-18 | 详情 |
3 | (2016)浙0602执43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5 | 详情 |
4 | (2015)绍虞执民字第00231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1-12 | 详情 |
5 | (2015)绍虞执民字第00037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4-12-24 | 详情 |
6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976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8-15 | 详情 |
7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973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8-15 | 详情 |
8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878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8-05 | 详情 |
9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877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8-05 | 详情 |
10 | (2014)绍虞执民字第01874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4-08-0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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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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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3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 熊志荣 倪红梅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民丰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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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3706号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熊志荣、倪红梅、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民丰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杭州满溢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熊志荣、倪红梅、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一柯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民丰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37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熊志荣、倪红梅共有的位于上虞市永和镇锦绣四明瑞云阁21幢1号房地产、被执行人熊志荣名下位于余姚市城区锦江华园14幢301室房地产[含室内固定装修、自行车房及车库]。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博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甬博估司字(2018)第069、07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01.64万元、215.03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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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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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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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杜杰 吴文敏 曹洌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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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杜杰、吴文敏、曹洌源: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绍越商外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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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6 |
3 |
(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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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 被告- 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杜杰 张建喜 曹洌源 吴文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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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杜杰、张建喜、曹洌源、吴文敏: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诉你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5年7月1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1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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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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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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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燕燕 被告- 熊志荣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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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荣、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燕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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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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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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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桂珍 被告- 熊志荣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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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荣、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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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
6 |
(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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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徐燕燕 当事人-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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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荣、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燕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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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
7 |
(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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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桂珍 当事人-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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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志荣、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桂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11月1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泗门人民法庭第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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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0 |
8 |
(2013)绍虞商初字第10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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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虞商初字第103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上虞市申发担保有限公司 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中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 庄迪飞 王莺 熊志荣 倪红梅 陈玲玲 周家桢 阮建平 陈金 陈雅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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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中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庄迪飞、王莺、熊志荣、倪红梅、陈金、陈雅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上虞市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中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宁波一清电气有限公司、庄迪飞、王莺、熊志荣、倪红梅、陈玲玲、周家桢、阮建平、陈金、陈雅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绍虞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灵敏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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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9 |
9 |
(2014)绍虞商初字第1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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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虞商初字第1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 被告- 上虞贝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 熊志荣 陈锡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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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贝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熊志荣、陈锡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上虞贝曼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熊志荣、陈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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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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