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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昌鸿制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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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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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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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萧统罚决字〔2019〕7号 区统计局

    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萧统罚决字〔2019〕7号当事人:浙江昌鸿制盖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垦农场红灿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陆利江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09100060Q本局在统计核查中发现情况,并于2019年8月19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在对该公司调查取证中,查实该公司网上直报的2019年6月《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表号:B204-1表)中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数据上报数与实际应上报数不符。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没有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9月4日已向当事人送达《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萧统罚告字[2019]7号),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案中,当事人违法比例为17.5%,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或者违法数据占应报数额20%以上但违法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改正情况于2019年9月20日前书面报告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统计局444室开具缴款单,并按照缴款单的要求缴款后再到区统计局444室开具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款数额不超过原罚款本金。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萧山区统计局2019年9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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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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