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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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0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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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0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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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09号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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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2 |
(2021)粤0307民初20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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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009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当事人- 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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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009号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河南省昊德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远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高捷航运物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00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公司企业名称权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8日14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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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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