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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庭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0号岗厦皇庭大厦27A5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2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霍孝谦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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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初2551号 企业借贷纠纷

    原告-霍孝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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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0 2021-07-02
    2

    深圳富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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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689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富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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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6-30
    3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康豪,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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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财保6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郑康豪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皇庭旅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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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6-02
    4

    深圳市亦武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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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576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亦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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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6-28
    5

    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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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6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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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6-30
    6

    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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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6648号之一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川业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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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6-30
    7

    深圳市极智思维公关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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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1230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极智思维公关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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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2021-06-30
    8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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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4734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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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1-18
    9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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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民初71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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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04 2021-01-05
    10

    霍孝谦与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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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财保15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霍孝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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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5-2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3190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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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19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明堡(深圳)通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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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1904号海明堡(深圳)通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13日15时00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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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4
    2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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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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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二、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租金15820元及违约金(其中9306元自2019年8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6514元自2019年9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电费39.28元及违约金(其中25.84元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3.44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475.46元及违约金(其中279.68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195.78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物业专项维修基金14.83元及违约金(其中8.74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6.09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基本电费107.58元及违约金(其中63.28元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4.3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返还房屋赔偿金58938元;五、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7926.5元;六、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收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17726元;七、驳回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0.7元,由原告负担2176.96元,被告负担2163.74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本公告采用刊登报刊方式公告,本公告应于2021年5月24日前由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刊登于【前置:刊登报刊】,逾期不刊登的后果将由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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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2021)粤0305民初12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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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22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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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1226号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9月2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租金人民币1846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698.6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2698.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09.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0.1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100.1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2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1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3.1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电费人民币5917.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907.3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907.3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基本电费人民币160.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4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21.4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水费人民币1074.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66.5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166.5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垃圾处理费人民币69.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0.7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10.7元);9、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排污费人民币307.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7.7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47.7元);10、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租赁房屋赔偿金人民币184688元(赔偿金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照日租金的两倍724.3元,计算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为184688元);11、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20694元;1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884.3元;以上2至12项共计人民币244951.7元。1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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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1
    4

    (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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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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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117号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原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7月17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租金1625149.94元及违约金307458.05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307458.05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17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2208.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576.48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7576.48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电费人民币1000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691.01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1691.01元);5、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水费人民币36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3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6.34元);6、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7月17日期间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409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692.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692.4元);7、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垃圾处理费人民币1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5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2.15元);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加时空调费人民币4198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53.54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753.54元);9、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搬离赔偿金人民币948004.13元;10、请求判令没收被告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049576元,管理费保证金153938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03514元;11、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5278.29元;以上2至11项共计人民4210678.13元;1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09时15分。请你方在开庭时间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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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5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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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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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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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6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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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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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北佬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2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普)、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通知书、微法院注册指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8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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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3
    7

    (2020)粤0304民初583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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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0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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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304号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之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租金人民币262003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8589.2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28589.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65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44.7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2144.7元);四、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电费人民币465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5.5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缴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55.5元);五、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期间基础设施服务费人民币239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8.5元(违约金自逾期繳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28.5元);六、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0月期间维修服务费人民币1,85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12.8元(违约金自逾期缴纳之日起算,按照欠繳数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为212.8元);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租赁房屋赔偿金人民币339,748元(赔偿金自2019年12月24日起,按照日租金的两倍10617元,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为339748元);八、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300,484元,管理费保证金人民币23,894元,两项合计人民币324378元;九、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的水电费周转金人民币5430元;十、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19099.8元;以上2至10项共计人民币1003898.4元。十一、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 展开
    2019-12-2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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