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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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应急罚〔2019〕238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07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安全设备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07月15日,根据2019年朗霞街道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及《关于对规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朗霞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宁波聚能压铸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储气罐压力表未定期检测,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朗霞)应急责改〔2019〕055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情况; 2、万磊、劳梦迪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合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及《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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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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