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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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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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102执异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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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3-15 |
2 |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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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43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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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2 |
3 |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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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42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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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02 |
4 |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景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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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42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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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02 |
5 |
林丽丽与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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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03民初35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林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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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5-27 |
6 |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芳、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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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172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当事人-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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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1-04-06 |
7 |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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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491民初3603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当事人-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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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19-12-02 | 2019-12-04 |
8 |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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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1128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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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20-03-25 |
9 |
赵小星与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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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1013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赵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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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03 |
10 |
龙华与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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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55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龙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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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20-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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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闽0503民初4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余全庆 汤慧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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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08-21 |
2 | (2016)闽0503民初4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余全庆 汤慧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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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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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庄暴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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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3民初116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庄暴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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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暴默:原告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暴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10280104);2.判决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完毕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3.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38910.85;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03民初1165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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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李旭东、高燕谋、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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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被告- 李旭东 高燕谋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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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东、高燕谋、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李旭东、高燕谋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74462.7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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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3 |
[裁判文书]魏勤勤、李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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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17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魏勤勤 李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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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勤勤、李晖: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勤勤、李晖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6)闽0503民初7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解除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魏勤勤、李晖于2013年12月19日就址在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万科城一期第8号楼903号商品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11270143)。2、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魏勤勤、李晖因购买诉争商品房支付的购房款481746元;3、魏勤勤、李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16017.46元;4、驳回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78元,由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03元,魏勤勤、李晖负担18775元。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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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4 |
[裁判文书]余全庆、汤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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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718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余全庆 汤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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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全庆、汤慧: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全庆、汤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3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解除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余全庆、汤慧于2014年9月29日就址在丰泽区北峰片区江滨路东侧、307省道西南侧、潘山东侧泉州万科城二期20号楼2518室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9250054);二、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余全庆、汤慧已支付的购房款128900元;三、余全庆、汤慧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违约金191835元;四、驳回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657元,由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0530元,由余全庆、汤慧负担141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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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9 |
5 |
[裁判文书]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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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 被告-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唐彬 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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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8-31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与被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唐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11421.2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946.28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二、唐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600元;三、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唐彬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彬追偿;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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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6 |
[裁判文书]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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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 被告- 唐彬 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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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与被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唐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借款本金511421.27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6946.28元,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二、唐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600元;三、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唐彬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唐彬追偿;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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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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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 被告- 唐彬 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 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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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行与被告唐彬、泉州市丰泽利丰工艺有限公司、泉州市万科北峰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1421.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946.28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1天上午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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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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