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050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2021年5月19日10时05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梅城中队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执法队员向公司负责人亮证告知公务后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查,进公司后左侧车间门口设有三只收集容器,分别为二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公司底部车间门口设有二只收集容器,分别为一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两处点位均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投放收集容器且均未发现投放责任制及日常管理制度上墙。现场已录音录像并拍照取证。执法队员当场向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送达《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191号),要求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梅城中队接受调查询问。2021年5月20日13时36分,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明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龚平在建德市梅城镇西湖金苑5幢城管梅城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查明,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建德市梅城镇城南工业功能区内,法定代表人为周光明。5月19日,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厂区内部两处垃圾收集容器摆放点位仅设有易腐垃圾及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10时05分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建德市三森电器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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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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