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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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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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民终738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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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3-21 |
2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金根、吴美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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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执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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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8-15 | 2018-11-02 |
3 |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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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执22号之二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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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08-19 |
4 |
58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沈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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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执5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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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8-02-11 | 2018-08-31 |
5 |
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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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终39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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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1-28 | 2018-05-29 |
6 |
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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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初字第20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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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25 | 2018-03-02 |
7 |
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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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辖终92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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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5-04 | 2018-05-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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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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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214号 | 公司减资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天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章永忠 王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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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天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永忠、王春花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021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6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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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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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214号 | 公司减资纠纷 |
原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天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章永忠 王春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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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天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永忠、王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江苏华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盛氏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吴江市盛泽金涛染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如意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天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永忠、王春花公司减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09民初102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8年1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姚松杰联系电话:0512—63493841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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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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