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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澳克蓝

    温州市澳克蓝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十六支路66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2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税稽罚[2019]235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深圳“海啸1号”专案》,证明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单位。经查你单位确实有取得上述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No10859040、10859041、10859042、10859043、10859044),发票金额合计427350.45元,税额合计72649.55元,价税合计500000.00元。该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已于2015年11月入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55元。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货物已全部入帐并在2015年度生产领用后结转进入成本427350.45元。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冯德林称:2015年没有派人到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过商品。2015年10月你单位原采购员蔡培通就采购PC颗粒事宜,与外地人阿峰(此人现已无法联系上)取得联系。2015年11月28日,你单位收到50吨PC颗粒,货物送货上门,运费由卖方负责,同时收到5份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票附了一份购销合同。2015年12月18日你单位通过龙湾农商银行天河支行201000030813068账户将336600.00元汇到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建行深圳西丽支行4410162********03824账户上,尚欠货款163400.00元。2016年9月你单位接到原温州市开发区国税局电话通知,告知你单位从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的2015年11月24开具的上述5份增值税发票为失控发票,暂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你单位在2016年10月20日进项税额转出72649.55元。但是并未将相应的成本转出,并未调增当年利润。综上,你单位取得5份由深圳市盛德森木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违法事实,有(1)原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深圳“海啸1号”专案》。(2)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抵扣联、认证清单、银行对账单等复印件。(3)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冯德林的询问笔录。(4)2015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等复印件等证据为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三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之规定处罚决定: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72649.55元,少缴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106837.61元,分别处以50%的罚款,罚款合计89743.5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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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详情

    严重违法0

    暂无信息 暂无严重违法

    股权出质2

    序号 登记编号 出质人 质权人 出质股权数额 状态 股权出质日期
    1 - 冯德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90 无效 -
    2 - 冯雪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10 无效 -

    土地抵押0

    暂无信息 暂无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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