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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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金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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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9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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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1-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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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404财保1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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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404财保122号 | - |
当事人- 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珠海金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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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财保122号珠海金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依申请人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9)粤0404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申请人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支行账号为2002021329100223938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珠海金达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金湾支行账号为44050164663500001373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5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冻结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珠海市金航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404财保1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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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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