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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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与郑圣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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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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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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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2)浙0206民初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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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150号徐友家(公民身份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徐友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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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06民初150号徐友家(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4****473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友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7475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友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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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 2 |
(2022)浙0206民初1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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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06民初1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徐友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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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浙0206民初150号徐友家(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4****473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友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友家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金盾保险箱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7475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8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友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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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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