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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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创酷科技有限公司、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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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创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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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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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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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黄以丰、沈根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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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黄以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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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盛俊旗、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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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盛俊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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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吴赛军、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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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吴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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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卡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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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卡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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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青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浙江中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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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龙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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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卡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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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异议人-浙江卡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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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何伟、沈根其、滕淑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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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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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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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782执13987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16 | 详情 |
2 | (2021)浙0782执9436号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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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琼0108民初2336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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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2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丽萍 沈日华 沈根其 丁宗妙 张慧 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 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蜜香树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滕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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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2336号沈根其、滕淑青: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宗妙、张慧、沈日华、何丽萍、沈根其、滕淑青、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海南蜜香树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27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25230.00元、罚息人民币91350.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利息人民币252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复利。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9675.00元。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四所持有的被告八的210万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在第1、2、3、4、5、8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人民币422625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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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2022)琼0108民初2337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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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23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丽萍 沈日华 沈根其 丁宗妙 张慧 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 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蜜香树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滕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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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2337号沈根其、滕淑青: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宗妙、张慧、沈日华、何丽萍、沈根其、滕淑青、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海南蜜香树沉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27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47599.93元、罚息人民币251212.5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利息人民币47599.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复利。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35623.00元。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八名下位于海南省儋州市东成镇东成村委会万能地村小组、面积为312.76亩的林地使用权及地上137614株森林、林木享有抵押权,并在第1、2、3、4、5、9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四在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90万无限售流通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在第1、2、3、4、5、9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9.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九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534435.4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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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2022)琼0108民初2335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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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琼0108民初23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何丽萍 沈日华 沈根其 丁宗妙 张慧 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 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滕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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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琼0108民初2335号沈根其、滕淑青:本院受理原告海口苏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宗妙、张慧、沈日华、何丽萍、沈根其、滕淑青、香树沉香产业(义乌)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2年1月27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8739.71元、罚息人民币159862.5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罚息。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以拖欠的贷款利息人民币873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清偿拖欠的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复利。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235170.00元。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贵院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所持有的海南香树沉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320万无限售流通股股权享有质权,并在第1、2、3、4、5、8项诉讼请求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8.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上各项诉讼请求标的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0403772.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05月11日0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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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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