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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美达

    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56号八座1713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潘建文、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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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06执3349号之二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潘建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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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19-06-13 2020-09-11
    2

    陈秋实与佛山市路思迈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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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104执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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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18-05-23 2018-08-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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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潘建文 被告- 伍文军 伍文飞 唐飞 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 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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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文军、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建文诉被告伍文军、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送达民事裁定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八页第四行“原告邓剑华”有误,应为“原告潘建文”。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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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1-05
    2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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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潘建文 被告- 伍文军 伍文飞 唐飞 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 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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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文军、伍文飞、唐飞、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建文诉被告伍文军、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伍文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邓剑华偿还借款本金181454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应对上述被告伍文军所负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潘建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8758.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共44508.69元,由被告伍文军、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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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9-08
    3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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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潘建文 被告- 伍文军 伍文飞 唐飞 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 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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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文军、伍文飞、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建文诉被告伍文军、伍文飞、唐飞、佛山市深美达经贸有限公司、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程序及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唐飞的管辖异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7月2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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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4-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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