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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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与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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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民初60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刘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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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3 |
2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兴平、许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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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民初6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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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3 |
3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潘兴平、许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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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民初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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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3 |
4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潘兴平、许术华、潘林林、潘中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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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民初4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许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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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6-23 |
5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郭万和、方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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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民初4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元市兴和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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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6-23 |
6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青川县自然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王勇、杨拥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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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执3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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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5-21 |
7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潘兴平、许术华、潘林林、潘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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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财保34号之二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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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8 |
8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潘兴平、许术华、潘林林、潘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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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财保34号之三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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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28 |
9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潘兴平、许术华、潘林林、潘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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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财保34号之一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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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8 |
10 |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川兴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青川兴平商贸有限公司、潘兴平、许术华、潘林林、潘中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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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22财保34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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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6-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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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822民初61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陈燕以及黄万国、黄万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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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6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军 陈燕 黄万国 黄万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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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61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以及黄万国、黄万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军、陈燕向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5日止的资金利息23828.33元,并承担2016年9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利息(按照月利率14.79‰计算)。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人黄兴龙名下坐落于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教师公寓楼5栋2楼1号房屋【证号:青房权证2005城字第7380—1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该房产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本判决第一项应还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777元,由被告刘军、陈燕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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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
2 |
(2019)川0822民初307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蓉、鲜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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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秀蓉 鲜义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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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307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蓉、鲜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秀蓉、鲜义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59747.33元(截止2018年11月29日),并支付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4.7‰计算。案件受理费5196元,由被告李秀蓉、鲜义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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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3 |
(2019)川0822民初61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陈燕、黄万国、黄万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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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6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军 陈燕 黄万国 黄万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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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61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陈燕、黄万国、黄万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军、被告陈燕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2016年9月15日资金利息23828.33元,并承担从2016年9月1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利率为14.79‰;2、判令原告对抵押财产位于青川县乔庄镇北井坝教师公寓抵押房产(青房产证2005城字第XXX号)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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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4 |
(2019)川0822民初10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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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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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10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春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9元,及截止2017年9月12日止的资金利息13995.43元,并承担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利率按月利率15.10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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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5 |
(2019)川0822执234号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杨勇、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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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执2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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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川0822执234号申请人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822执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责令你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查封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并将相关人员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上述案件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报告领取、拍卖等执行过程中有关事宜的通知。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本院,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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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
6 |
(2019)川0822执恢44号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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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执恢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翔 邓碧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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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川0822执恢44号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四川华意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如下(川华房评(2019)字第XXX号):房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环城北路香山怡园一期D1栋X-X-X号,权证号XXXXXXXXXX,房屋面积116.53平方米,评估价值68.9万元(大写:陆拾捌万玖仟元整)。本院现对上述评估报告予公告送达,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或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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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1 |
7 |
(2019)川0822民初307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蓉、鲜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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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秀蓉 鲜义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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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307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蓉、鲜义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9747.33元(截止2018年11月29日),本息合计259747.33元,并承担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逾期利率14.7‰;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二人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随案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竹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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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8 |
(2019)川0822民初10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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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1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春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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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101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春文偿还借款本金29999.99元,利息13995.43元,本息合计43995.42元(截止2017年9月12日),并承担从2017年9月13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逾期利率15.105‰。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随案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时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6月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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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8 |
9 |
(2019)川0822民初93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翠萍、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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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22民初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翠萍 张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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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22民初93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翠萍、张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翠萍、张建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88020元,利息15653.81元,本息合计103673.81元(截止2017年9月15日),并承担从2017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正常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按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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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
10 |
(2018)川0822民初898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家昊、何玮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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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822民初8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白家昊 何玮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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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822民初898号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家昊、何玮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家昊、何玮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1094.86元,以及截至2018年6月21日的资金利息101670.96元并承担本金561094.86元从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利率为每月12‰计息);二、被告白家昊、何玮玮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四川青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房产证号:广房权证城字第2014082100383号,土地使用证号:广国用2004字第5013号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8元,由被告白家昊、何玮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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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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