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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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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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5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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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1-01-01 |
2 |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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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320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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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29 |
3 |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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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07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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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3-22 | 2019-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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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民初9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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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9-12-22 |
2 | (2019)粤0305民初94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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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7-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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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24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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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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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480号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480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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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2 |
(2021)粤0305民初5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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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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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813号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58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1月份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5228.83元;3、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1088902.38元,以及因逾期缴纳前述欠费产生的滞纳金577286.09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4、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日(16天)期间的商铺占用费共计48906.67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用共计60986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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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1)粤0305民初58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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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81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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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813号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安柯道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5813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17日解除;2、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1月份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5228.83元;3、判决被告支付2019年12月1日-2020年8月17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水电费等费用共计1088902.38元,以及因逾期缴纳前述欠费产生的滞纳金577286.09元(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应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4、判决被告支付2020年8月18日-2020年9月2日(16天)期间的商铺占用费共计48906.67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商铺恢复毛坯工程费用共计60986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0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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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4 |
(2021)粤0305执24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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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248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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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2480号深圳市颢丝形象设计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74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2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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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5 |
(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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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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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0月—2020年7月期间拖欠原告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POS机租金、基础设施管理费、店庆赞助费、能耗费等合同费用共计人民币313955.6元。以及因逾期支付上述欠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9297.42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共计8天)逾期交还商铺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违约金共计29806.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梁世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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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6 |
(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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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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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0月—2020年7月期间拖欠原告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POS机租金、基础设施管理费、店庆赞助费、能耗费等合同费用共计人民币313955.6元。以及因逾期支付上述欠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9297.42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共计8天)逾期交还商铺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违约金共计29806.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梁世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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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7 |
(2020)粤0305执355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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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55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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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558号深圳恬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9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355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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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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