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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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秦志英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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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608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秦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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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02 |
2 |
应娟娟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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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5529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应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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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3 |
秦志英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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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174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秦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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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2 |
4 |
浦汉昌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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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7民初111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汉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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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9 |
5 |
邵勇、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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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民申286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邵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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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6-29 |
6 |
应娟娟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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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8312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应娟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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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8-02 |
7 |
王森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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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8296号 | 保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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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3 | 2021-07-20 |
8 |
李婷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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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716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李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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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8-03 |
9 |
尹广武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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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民终2355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上诉人-尹广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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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6 |
10 |
胡云鹏与河南省申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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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7民初16456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原告-胡云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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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2-19 | 2021-06-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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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1282民初738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祁建军 被告- 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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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G08 | 2020-04-03 |
2 | (2019)京0107民初1371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铮铃 被告-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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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54 | 2020-02-04 |
3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祁建军 被告- 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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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G08 | 2019-12-17 |
4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铮铃 被告-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苏州志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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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9-11-07 |
5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史燕丽 被告- 北京中投科信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煤登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人-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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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94 | 2019-09-08 |
6 | (2019)闽0211民初24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陈晓燕 被告- 河南万事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传化支付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赵艳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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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G52 | 2019-07-21 |
7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其华 被告- 北京神通远达科贸有限公司 天添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国融中投(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万利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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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18 | 2019-07-18 |
8 | - |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垚 被告- 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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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G09 | 2019-02-03 |
9 | (2018)粤0106民初16638-1664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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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10 | (2018)粤0106民初16471-1648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原伟 周国栋 何赛 王花 上官正启 代礼俊 陈锐 常丽微 宋亮 管宏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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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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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5民初7008号王建强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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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700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王建强 被告- 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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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7008号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号303房):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强诉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7008号],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7008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建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90元,退还给原告王建强。如不服本裁定,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536593042020-11-2015:37:21:301联系人:蒙刚、钟燕琴(2020)粤0105民初7008号王建强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号303房):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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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2 |
(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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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林忠永 当事人- 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第二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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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原告林忠永诉第一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忠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口头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本案到此审结。现因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案撤诉通知书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534032992020-06-2316:04:22:0联系人:周利平、毛振鸿(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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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3 |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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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7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江花 被告- 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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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7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江花返还款项25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8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8年10月12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周江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80元,由被告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532923152020-04-1714:48:40:665(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与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利息,原告,周江花,有限公司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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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
4 |
(2020)粤0105民初7008号王建强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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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7008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王建强起 被告-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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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7008号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435房间)、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号303房)、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润田街19号403房)、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峰创国际大厦1113号):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强起诉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70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45.8万元,并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30660元;2、判令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24.6万元,并从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17186元;3、判令被告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不当得利32.5万元,并从2018年9月4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为22073元;4、判令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1、2和3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7月16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532828662020-04-1321:34:50:849联系人:蒙刚、刘姗(2020)粤0105民初7008号王建强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435房间)、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号303房)、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润田街19号403房)、扬州广锦生物科技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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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5 |
(2019)粤0106民初16036号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佘奕玟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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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0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佘奕玟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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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036号佘奕玟、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刊登在大洋网的公告,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佘奕玟、第三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106民初16036号。现将被告“余奕玟”更正为“佘奕玟”。532685732020-04-0716:08:12:513联系人:郑丽容、黄剑(2019)粤0106民初16036号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佘奕玟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佘奕玟、易宝支付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联系人:郑丽容、黄剑电话:8300876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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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6 |
(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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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林忠永 当事人- 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第二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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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原告林忠永诉第一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39000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因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6日14时10分开庭审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为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原定的庭审取消,本案的开庭时间调整为2020年6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因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薛立东)、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润田街19号403房,法定代表人:余健君)、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265号(金满阁)301,法定代表人:方友主)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532324662020-03-2712:38:46:349联系人:周利平、毛振鸿(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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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7 |
(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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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林忠永 当事人- 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 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一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第二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 第三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 第四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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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原告林忠永诉第一被告易宝支付有限公司、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39000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因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本案原定于2020年2月6日14时10分开庭审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影响,为保障当事人的健康,原定的庭审取消,本案的开庭时间调整为2020年6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因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薛立东)、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润田街19号403房,法定代表人:余健君)、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265号(金满阁)301,法定代表人:方友主)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第二被告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第四被告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6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18法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日报大洋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特此公告。(以下无正文)532266682020-03-2512:33:55:0联系人:周利平、毛振鸿(2019)粤0105民初30719号林忠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信立东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广州健志君贸易有限公司、扬州逅畅服饰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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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4 |
8 |
(2019)粤0106民初34428号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与张飞飞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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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44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被告- 张飞飞 陈松 黄楚辉 陈月莲 张阳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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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4431、34444号张飞飞、陈松、黄楚辉、陈月莲、张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飞、陈松、黄楚辉、陈月莲、张阳与第三人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73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34428-34431、34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为:准许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每案受理费50元,均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2046272020-03-1617:00:53:0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2019)粤0106民初34428号广州浩瀚汇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易宝支付有限公司与张飞飞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张飞飞、陈松、黄楚辉、陈月莲、张阳: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联系人:许善乐、方洪立电话:0208300666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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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9 |
(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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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7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江花 被告- 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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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连带返还原告款项258600元及利息(以258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13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九月九日528187842019-09-1116:24:05:436(2019)粤0113民初7764号原告周江花诉被告广州绍赤风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科逸科技有限公司、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原告,有限公司,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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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9 |
10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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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237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宗宇 被告- 易宝支付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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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7民初2374号原告黄宗宇与被告陆宝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广西南宁市科园大道34号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高新人民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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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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