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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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与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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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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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20 | 2018-12-24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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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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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 被告- 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 冯岳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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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诉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冯岳东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支付加工款271201.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加工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森材塑料制品厂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68元,由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中山尚荣脚轮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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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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