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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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海南万能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丹东东北电业经济开发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 新力能源开发公司 安徽康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第二火电建设公司 河南电力建设总公司 云南电网公司 海南电网公司 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 甘肃电力多种经营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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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湘潭县人民法院 | G06 | 2017-0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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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甬奉商初字第5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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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商初字第549号 | 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 被告- 胡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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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滨: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诉你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奉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于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以其所有的位于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以西、岭东路以北的两套房屋(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4060052227、406005222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偿付原告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在宁波凯森线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债权额为4000000元,扣除破产程序中受偿的部分)。案件受理费38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45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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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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