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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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鄞水罚决字〔2020〕第05号 | 宁波市鄞州区区水利局 |
鄞州区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鄞水罚决字〔2020〕第05号当事人:单位名称: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施家村陶家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GQLYN9R法定代表人:陶**2020年9月4日,鄞州水利局巡查人员在对滨江公园甬江堤防进行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向甬江江面抛倒垃圾,遂上前阻止。经初步调查,滨江公园甬江堤防步行道由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承担临时保洁工作。我局遂于2020年9月7日对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涉嫌在鄞州区滨江公园向甬江水面抛倒保洁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作为甬江公园的临时保洁单位在2020年9月4日下午清理滞留在公园步行道的垃圾时,将保洁后清理的垃圾倒入甬江中。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造成甬江江面垃圾漂浮,影响了该处河道江面环境。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陶**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宁波市海曙区清康保洁有限公司保洁人员在甬江公园步行道向甬江抛到保洁垃圾的事实。2.2020年9月4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保洁人员在向甬江江面抛到保洁垃圾的情况。3.2019年9月4日现场视频一份,证明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保洁人员将保洁垃圾扫入甬江江面的情况。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情况。5.陶**身份信息一份,证明陶**身份情况身份情况。本机关于2020年9月11日依法向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送达了《鄞州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鄞水罚先告字[2020]第05号),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表示异议,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以上事实与证据,本机关认为:宁波市海曙清康保洁有限公司将保洁作业垃圾抛到入甬江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倾倒或者排放渣土、泥浆、矿渣、石渣、煤灰、废砖、垃圾等废弃物;……”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排放渣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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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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