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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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云刚、向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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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56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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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6-29 |
2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方强、刘金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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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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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3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牟强、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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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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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28 |
4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全友、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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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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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6-28 |
5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江、曾维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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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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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1 |
6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国刚、李小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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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3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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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21 |
7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罗玲、韩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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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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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1 |
8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福元、黄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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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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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21 |
9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魏龙、刘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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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7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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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8 |
10 |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小峰、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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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504民初14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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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6-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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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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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兴才 陈光先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莉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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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239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18日以3223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870元;三、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以637万元为限),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吴兴才、陈光先追偿;四、驳回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4560元,由被告吴兴才和陈光先承担1560元、由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前述费用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各被告应承担的金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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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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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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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兴才 陈光先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莉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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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6月10日15时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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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3 |
(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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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504民初36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兴才 陈光先 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 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刘莉 刘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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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504民初3609号原告龙马兴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吴兴才、陈光先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利息71052.47元(截止2018年9月16日),合计147052.47元,以及自2018年9月16日起自付清76000元本金止的利息(含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利率按《联合贷款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叙永县容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上述债务承担代偿责任;3、依法判令被告吴兴才、陈光先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邮寄费;4、依法判令被告泸州市容大竹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勇、刘莉对被告吴兴才、陈光先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3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自贸区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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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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