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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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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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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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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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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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薛偕发与杨剑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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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薛偕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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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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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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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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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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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安开轩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盐津红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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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西安开轩自动化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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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与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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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晋中榆次高行液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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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关于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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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永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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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与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之一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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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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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与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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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昭通天泓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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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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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民终10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上诉人-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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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G83 | 2018-02-08 |
2 | (2017)云民终2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 薛偕发 杨剑春 周道红 云南东凰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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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95 | 2017-07-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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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623执27号 | 盐津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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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执异3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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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执异3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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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光兰: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云南绿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1)云01执异377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云南绿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执97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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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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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729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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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729之一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周道红 许光兰 周刚强 毕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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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729之一号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72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6)云0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复利3219203.49元(截至2017年6月12日),并支付以2000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18%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债务清偿的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盐房盐津县他字第(2015)161号《房屋他项权证》所抵押的房屋,以及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50603第001-02号)所抵押的机器设备(设备明细以《动产抵押登记书》所附清单为准)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14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盐津云宏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负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6)云01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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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3 |
(2016)云01民初728号之一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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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728之一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被告- 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周道红 许光兰 周刚强 毕晓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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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728之一号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2016)云01民初728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做出(2016)云0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982382.73元,支付逾期利息、复利5425723.21元(截至2017年6月11日),并支付以19982382.73元为本金从2017年6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计收复利,按月结息。债务清偿的顺序为:(1)费用,(2)本金,(3)逾期利息、复利。二、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有权对被告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依据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201419964号、第201419965号、第20141996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抵押的房屋,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周道红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1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22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许光兰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3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9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周刚强、毕晓芹在《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昆玖额抵字20140521第001-02号)项下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以不超过110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复利为限。三、如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针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云南路红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水富县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道红、许光兰、周刚强、毕晓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红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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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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