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76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浙江春宝胶囊有限公司生产大楼楼道内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按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单类消防安全标志数量达此类总数量10%以上,但其他应当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齐全,且未造成发生火灾等严重后果,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条,决定给予浙江春宝胶囊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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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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