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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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长 )安监管罚〔2017〕003号 |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长)安监管罚〔2017〕003号被处罚单位:长春市金源新世纪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555号邮编:13003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牛淑晶职务:法人联系电话:13804359039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公司租赁的17号厂房(起火建筑)无商业土地、规划手续,未通过消防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秩序混乱,分工不清,职责不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漏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虽然明确了各级岗位人员的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无考核标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的记录痕迹;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起火建筑喷淋头改造施工期间喷淋系统断水等隐患问题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除对部分营业分区组织了防火演练外,公司级综合演练和现场处置演练均未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导致你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造成约20000平方米面积过火,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35万元,为事故责任单位。(此栏不够,可另附页)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人办,账号4200220311200530001,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17年1月11日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拟处罚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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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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