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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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埃玛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叶文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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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2982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埃玛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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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23 |
2 |
深圳市埃玛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小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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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3666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埃玛珠宝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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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20-01-02 |
3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翁建太、张玉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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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402执181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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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12-30 |
4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春荣、祖小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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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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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9-03-27 |
5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发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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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771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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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12-31 |
6 |
林凡、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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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107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林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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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8-12-18 |
7 |
(2018)粤0304执4522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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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522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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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9-05-31 |
8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建龙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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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446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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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24 | 2018-12-31 |
9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叶文珍、叶玉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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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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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8-14 | 2019-01-13 |
10 |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张建发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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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执377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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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8-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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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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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叶春荣 祖小娟 叶文宣 叶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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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二叶春荣、祖小娟、叶文宣、叶春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荣、被告祖小娟、被告叶文宣、被告叶春福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春荣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规格为AU9999的黄金22千克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268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0月3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被告祖小娟、被告叶文宣、被告叶春福对被告叶春荣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叶春荣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2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5元,被告叶春荣、被告祖小娟、被告叶文宣、被告叶春福共同负担7091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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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7 |
2 |
(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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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叶春荣 祖小娟 叶文宣 叶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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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之一叶文宣: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荣、祖小娟、叶文宣、叶春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6时00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曾桂胜,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七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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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3 |
(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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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叶春荣 祖小娟 叶文宣 叶春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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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7634号叶春荣、祖小娟、叶春福: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屯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春荣、祖小娟、叶文宣、叶春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叶春荣立即返还《黄金出借合同》项下规格为AU9999的黄金22千克并支付违约金(黄金价值暂按2016年10月02日上海黄金交易所285.3元/克计算,总价值为人民币6276600元。违约金标准按照年利率24%计算,按日计息,自2016年10月0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违约金为人民币2209363.2元),共计人民币8485963.2元;2、被告祖小娟、被告叶文宣、被告叶春福对被告叶春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被告叶春荣、被告祖小娟、被告叶文宣、被告叶春福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16时00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曲艳林、人民陪审员曾桂胜,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六月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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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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