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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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金象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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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2民初257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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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1-02-04 |
2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某、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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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1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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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26 | 2020-06-29 |
3 |
谢俊林、黄贤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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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3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谢俊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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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19 |
4 |
袁璟、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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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4443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袁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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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6-29 |
5 |
邱洪鹰、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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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1393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邱洪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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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7 |
6 |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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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4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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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3 | 2020-01-03 |
7 |
朱忠芒、黄贤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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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9576号之三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朱忠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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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5-31 | 2019-07-10 |
8 |
王坚、贤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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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再2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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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5-23 | 2019-07-03 |
9 |
张志明、郑伟、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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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19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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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6 | 2020-01-07 |
10 |
林晓洪、黄贤优、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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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执367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林晓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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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20-01-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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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7257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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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725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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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25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黄贤优:本院受理上诉人袁璟、上诉人王坚与被上诉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2021)粤03民终725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为2021年11月15日上午9:40,地点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路德虎、刘灵玲、蔡妍婷,由路德虎担任审判长及主审法官,书记员方玉娇。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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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2 |
(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上诉状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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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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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璟诉被告你们方与被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袁璟及被告王坚的上诉状。原告袁璟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改判贤成集团有新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偿还袁璟1000万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改判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王坚对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上诉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王坚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王坚无需对贤成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改判王坚无需承担一审诉讼费用30853.8元;3、本案上诉费由袁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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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3 |
(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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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璟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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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璟诉被告你方与被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袁璟及被告王坚的上诉状。原告袁璟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改判贤成集团有新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偿还袁璟1000万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2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改判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王坚对贤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上诉费由五被告承担。被告王坚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王坚无需对贤成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改判王坚无需承担一审诉讼费用30853.8元;3、本案上诉费由袁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告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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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4 |
(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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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袁璟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黄贤优 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与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王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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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327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黄贤优、西宁市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璟诉被告你方与被告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受理通知后、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原告袁璟诉讼请求:1、被告贤成集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0万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支付逾期罚金145.63万元(逾期罚金从2012年5月18日起算,暂计算之2012年12月14日,以后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罚金=1040万元*0.002*210天);2、被告国新公司、青海公司、黄贤优、王坚对被告贤成集团的借款及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黄贤优承担原告土地使用权评估费人民币4.6万元;4、五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7.2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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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5 |
申请执行人谢俊林与黄贤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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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谢俊林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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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136号黄贤优、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谢俊林与你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2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被执行人黄贤优向申请执行人谢俊林偿还借款本金279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4%从2011年8月4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黄贤优应偿还的本金27900000元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基础上,按照贤成矿业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本金超过5000元部分,按照3%的比例向申请执行人谢俊林承担赔偿责任;●交纳执行费153011.42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执行人员姓名。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509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执行员:刘法官联系电话:020-83211090书记员:陈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211091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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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6 |
(2019)粤03执异108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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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108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发义 当事人-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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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1089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8)粤03执恢463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发义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举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10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执恢46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异1089号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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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9 |
7 |
(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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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异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汪发义 被告-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 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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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异41号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发义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盘县云尚矿业有限公司、盘县华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盘县华阳森林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异议人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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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8 |
(2018)粤0305执40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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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袁璟 被告- 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贤成集团有限公司 王坚 黄贤优 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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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40号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璟与被执行人贤成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青海春天药用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贤优、王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40号执行裁定书: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22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3)深南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粤0305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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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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