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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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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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5105号 | - |
原告-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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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揖汉,胡春霞:本院执行的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揖汉,胡春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51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2019)川德市旌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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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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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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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2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缪志潘 云南华立门业有限公司 李小阳 郭春利 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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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207号原告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潘、云南华立门业有限公司、李小阳、郭春利、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附:本院新址:德阳市旌阳区黄浦江东路18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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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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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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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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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6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603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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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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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5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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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15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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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603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603执15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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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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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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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60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的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许望贵 李军 李钦炳 邵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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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执行的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望贵、李军、李钦炳、邵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川0603执1603号执行公告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钦炳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湘江街南侧158号幸福时光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103578)及李军名下位于德阳市旌阳区南城根街78-6号营业用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0126908),下一步本院将对上述房产予以拍卖,司法拍卖一律通过淘宝网进行,请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动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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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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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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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民初120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缪志潘 云南华立门业有限公司 李小阳 郭春利 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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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207号原告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缪志潘、云南华立门业有限公司、李小阳、郭春利、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9年3月20日的欠息32.8万元,罚息16.4万元,合计:249.2万元。此后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为止,每月按月利率1.0%计息,并就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罚息;三、请求确认原告对2016(德坤抵)1010001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五名下机器设备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三、四名下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确认原告对2016(德坤质)0831001号《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被告五对江苏百安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万元应收账款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二、三、四、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费用等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13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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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5 |
7 |
(2019)川0603执7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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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03执7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德阳腾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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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阳腾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吕荣全、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旌湖公证处作出的(2017)德市旌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0603执7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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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8 |
(2019)川0603民初1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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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旌阳1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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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603民初148号原告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鑫旺盛门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暂计至2018年11月21日的所欠利息67710元,逾期罚息33855元,合计601565元,利息按月利率1.2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二对上诉请求承担连待清偿责任;三、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3点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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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9 |
(2018)川0626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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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26执异3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孝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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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孝开:本院在执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李志伟于2018年12月17日对执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1号楼5层05K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626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中止对李志伟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1号楼5层05K房屋(建筑面积202.1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1468415号)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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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10 |
肖英、段志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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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旌阳4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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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英、段志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2016)德证【执】字第5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7)川0603执恢4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因你们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603执恢45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将位于德阳市区蓥华北路西侧滨河佳苑1栋1-6-1号房屋1套及房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作价11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肖英、段志鹏的相应债务,该房屋及房屋内家具家电等物品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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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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