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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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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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566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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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8-03 |
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军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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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执566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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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8-03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与邓霏、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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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99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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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7-15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与何丽、韦益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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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2民初3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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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19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与廖仙娥、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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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99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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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4-20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与陈勇、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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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99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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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5-31 |
7 |
曾少娟、刘敏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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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终649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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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22 |
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蒙南显、蒙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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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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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1-03-26 |
9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李春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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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2执恢13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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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12-29 |
10 |
南宁市天雹水库管理所、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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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民特7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南宁市天雹水库管理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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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12-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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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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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37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 被告- 陈科妹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钟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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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族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37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3号审判庭(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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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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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3民初14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 被告- 陆凤喜 张锦荣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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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新城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103民初143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15时30分在南宁市青秀区通福路2-21号二楼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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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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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2民初9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 当事人-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黄培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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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行诉被告黄培学、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桂0102民初9981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调解建议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分类案件举证指引、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延期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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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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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65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李军翼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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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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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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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3民初38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蒙南显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蒙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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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蒙南显、蒙燕、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3民初38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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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9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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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民初2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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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原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诉被告王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5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宏向原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52547.36元;二、被告王宏向原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16232.28元;三、驳回原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宏负担1990元,由原告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负担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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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6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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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49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黄立飞 南宁市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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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490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7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十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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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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