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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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杞云福、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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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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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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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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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马云峰、张丽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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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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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陈纪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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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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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李晓骏、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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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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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周立云、赵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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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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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斗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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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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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涂宗太、张雪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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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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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贺厚亮、陈孝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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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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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念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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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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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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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124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唐富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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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01 | 2018-07-05 |
2 | (2017)云0102民初124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唐富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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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1-30 |
3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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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7-01-12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郑娅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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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6-11-01 |
5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啟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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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6-11-01 |
6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申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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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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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02民初68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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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5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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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5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9395元;2、利息1545元;3、行政管理费1545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9月1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9395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被告张浩负担;邮寄费36元,由被告张浩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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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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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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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5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念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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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念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52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念欢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27033元;2、利息1649元;3、行政管理费1649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10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7033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9元,由被告王念欢负担;邮寄费36元,由被告王念欢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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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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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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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邝洪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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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邝洪丞: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3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邝洪丞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9184元;2、利息747元;3、行政管理费747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9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015年7月22日之前以10984元为基数,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以9984元为基数,2015年9月10日之后以9184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被告邝洪丞负担;邮寄费39元,由被告邝洪丞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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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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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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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方建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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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方建胜: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3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建胜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3894元;2、利息84.5元;3、行政管理费84.5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7月2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894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方建胜负担;邮寄费46元,由被告方建胜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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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5 |
(2020)云0102民初68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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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黄涛 陈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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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黄涛、陈清: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3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涛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31598元;2、利息7678.5元;3、行政管理费7678.5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5年4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31598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2元,由被告黄涛负担;邮寄费57元,由被告黄涛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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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6 |
(2020)云0102民初68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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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4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匡庆忠 孙惠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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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孙惠莲、匡庆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48号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惠莲、匡庆忠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5195元;2、利息243元;3、行政管理费243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10月25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5195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被告孙惠莲、匡庆忠负担;邮寄费42元,由被告孙惠莲、匡庆忠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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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7 |
(2020)云0102民初68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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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4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兴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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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兴年: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41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兴年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58160元;2、利息4653元;3、行政管理费4653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8月1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58160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2元,由被告李兴年负担;邮寄费46元,由被告李兴年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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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8 |
(2020)云0102民初6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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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3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曹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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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曹眉: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3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眉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3547元;2、利息737元;3、行政管理费737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9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015年4月10日之前以14547元为基数,之后以3547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元,由被告曹眉负担;邮寄费42元,由被告曹眉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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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9 |
(2020)云0102民初68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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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沐勤荣 李丽平 杞云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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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杞云福、李丽平、沐勤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45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杞云福、李丽平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140789元;2、利息7696.5元;3、行政管理费7696.5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9月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40789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27元,由被告杞云福、李丽平负担;邮寄费63元,由被告杞云福、李丽平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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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10 |
(2020)云0102民初6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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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684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琼 马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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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马云峰、张丽琼: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20)云0102民初684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云峰、张丽琼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88995元;2、利息9569元;3、行政管理费9569元;4、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自2014年9月27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88995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75元,由被告马云峰、张丽琼负担;邮寄费42元,由被告马云峰、张丽琼负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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