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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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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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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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岑伟泽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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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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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与岑伟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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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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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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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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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岑伟泽、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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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岑伟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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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东莞洋田富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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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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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东莞洋田富针织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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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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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刘瑞安与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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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刘瑞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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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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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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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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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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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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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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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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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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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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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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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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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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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之一公告送达撤诉裁定(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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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 梁小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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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之一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440923197210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9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99.1元,由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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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2 |
(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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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 梁小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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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9551号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44092319721007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梁小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告与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素有业务往来。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因委托原告为其提供食毛、胚定、染色、定型等加工服务,2017年8月29日经双方对账,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确认应付原告加工费合计805,477.63元,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1日付清。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向原告支付了加工费551,766.98元,未付加工费253,710.65元。之后,原告继续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提供加工服务,2017年8月加工费为23,199.13元、2017年10月加工费为16,032.21元、2018年3月加工费为23,728.86元,该三个月加工费合计为62,960.2元。截至2018年4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累计拖欠原告加工费316,670.85元,经原告多次追讨,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仍未支付。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梁小洪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的经营者,应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提供了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广州市海珠区新森纺织商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316,670.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53,710.6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得5,518.21元,2018年5月1日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316,670.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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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3 |
(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追加被告公告(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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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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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441900002024227):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及原告补交证据副本。原告补充提供了工商登记信息、清算报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备案登记通知书等证据,并申请追加岑伟泽为本案被告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岑伟泽对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未付的加工款17321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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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4 |
(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应诉公告(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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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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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2600号东莞市铭林纺织品有限公司(441900002024227):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强兴针织有限公司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对账单、送货单、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人民币173212.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91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从2016年9月1日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为8913元(13个月),并顺延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182125.64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4月2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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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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