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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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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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恢26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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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1-20 |
| 2 |
张花林与李萍、和素芳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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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02执异12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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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2-28 |
| 3 |
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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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1669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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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1-01-11 |
| 4 |
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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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02执3377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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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2020-02-18 | 2020-03-21 |
| 5 |
孙东南与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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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82民初24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孙东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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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9-07-20 | 2020-06-29 |
| 6 |
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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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民终60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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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11 | 2019-04-26 |
| 7 |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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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行审85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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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17-07-17 00:00:00 | 2017-09-30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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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615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原告- 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唐娟 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被告- 南宁市詹项糕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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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诉被告南宁市詹项糕点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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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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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61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唐娟 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当事人- 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南宁市詹项糕点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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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民初2615号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诉被告南宁市詹项糕点店、山东项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限期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调解建议书、证据提交目录、原告证据材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案件随案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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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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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1166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 唐娟 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 被告- 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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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与被告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1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1074243号“泸溪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带有“泸溪河”文字的标识;二、被告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赔偿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经济损失25,000元;三、被告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赔偿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元;四、驳回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南宁市神农仙子饼屋负担2,020元,原告建德市和味坊食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九维食品厂、唐娟负担2,000元。限你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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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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