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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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与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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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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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与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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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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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0681民初1552号原告原告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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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681民初1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 被告- 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 陈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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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681民初1552号原告原告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与被告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陈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汉市北方诚信石材经营部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资金利息,该资金利息的计算公式为:以25000元为基准,从2018年6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实际付清款项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旌阳区余燕石材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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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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