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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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与邢台市凯悦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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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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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国秀江、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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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国秀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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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柴姚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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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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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国秀江与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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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国秀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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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荣晓宇、荣朝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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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荣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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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与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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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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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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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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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与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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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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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与邢台市凯悦建筑装饰工程中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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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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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与沙河市硕宇煤业有限公司、崔克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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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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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冀0591民初163号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孟丽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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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民初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韩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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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59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邢台市凯悦建装饰工程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2,224,924.04元,并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10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靳德超、韩建华、孙少强对被告邢台市凯悦建装饰工程中心的上述债务,在被告邢台市凯悦建装饰工程中心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孟丽霞对上述债务中原告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不能向被告邢台市凯悦建装饰工程中心追偿的部分承担五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邢台市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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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 2 |
(2019)冀0591民初163号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孟丽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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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民初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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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文杰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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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 3 |
(2019)冀0591民初163号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孟丽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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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民初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邢台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韩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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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邢台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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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 4 |
(2019)冀0591民初163号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等诉孟丽霞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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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91民初1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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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邢台金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邢台博洋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文杰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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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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