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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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虹、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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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4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李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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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9-02 |
2 |
范志武、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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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范志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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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9-01 |
3 |
杜莹、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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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保53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杜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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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1 |
4 |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红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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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71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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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9-02 |
5 |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庄卓玮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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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48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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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7-15 |
6 |
陆荣大、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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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71执保50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申请人-陆荣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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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3-25 | 2021-03-30 |
7 |
莫晨东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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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71民初147号 |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莫晨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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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21-02-03 | 2021-03-30 |
8 |
孙博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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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10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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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5-07 |
9 |
孙克强与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安控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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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6民初8573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孙克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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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2021-01-13 | 2021-03-30 |
10 |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郭国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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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特560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申请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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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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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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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一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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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之一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桂英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曲桂英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9.2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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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2 |
(2021)粤0304民初37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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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7329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 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航稳盈精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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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7329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航稳盈精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程子潭与被告新锦安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兰光集团有限公司、高金明、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启航稳盈精选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本金人民币2,770,382.19元及应付未付利息196,583.28元(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年利率10%标准计算至投资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为人民币196,583.28元),合计2,966,965.47元;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上诉讼标的合计金额人民币3,016,965.47元。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9时30分,请在开庭前十五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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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3 |
(2020)粤0309民初16576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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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65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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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6576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邹小丽与被告赖淦锋、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被告赖淦锋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6576号上诉状,上诉状内容为:一、请求撤销(2020)粤0309民初16576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该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方式: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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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4 |
(2019)粤03民初32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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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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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253号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秀金、江锦涛、赖淦锋: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判项关于罚息计算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判决;2.改判合同期满后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罚息10194378.08元,以及以本金9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16.5%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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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5 |
(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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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范志武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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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范志武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滨贸易(深圳)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6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回购价款1147326.27元;二、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范志武支付律师费8万元;四、驳回原告范志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348.9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348.95元,由被告金色木棉资产公司负担15000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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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6 |
(2019)粤03民初32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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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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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253号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麦秀金、江锦涛、赖淦锋: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合同期满后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罚息15034133.34元,以及以本金99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24%/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85443.36元;三、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五赖淦锋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赖淦锋承担上述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二期(高中部和国际部)经营收益权在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分别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1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九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一期(小学部和初中部)自2017年11月6日起十年的收益权在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本金99400000元、合同期内欠息3499880.98元及之后的利息(分别以本金4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以本金2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以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以本金144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2147.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67.70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31879.5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52109.74元,多预交的651842.0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31879.58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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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7 |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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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麦秀金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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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罚息计算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判决;二、依法改判为“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罚息12061041.67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5%的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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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8 |
(2019)粤03民初40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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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0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 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赖淦锋 麦秀金 江锦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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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041号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罚息17,543,333.33元以及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75,763.24元;三、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9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赖淦锋持有的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处置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赖淦锋承担上述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对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六、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二期(高中部和国际部)经营收益权在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广州市番禺区恒润实验学校一期(小学部和初中部)自2017年11月6日起十年的收益权在本金2亿元、截止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18,164,229.95元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的标准,自2019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上述付款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21,466.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221,216.6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297,251.74元,多预交的1,297,001.7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名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互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赖淦锋、江锦涛、麦秀金、广州凯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221,216.66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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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9 |
(2020)粤0304民初5370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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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7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志勇 当事人-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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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707号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深圳市金色木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4民初5370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按照《回购协议》回购金额1174601.01元及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未支付回购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计付迟延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5000元、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7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赵琳媛电话:0755-2198142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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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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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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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原告- 曲桂英 被告- 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 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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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6346号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曲桂英诉被告深圳市彼岸大道肆拾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厚爱贸易有限公司、惠州市景富金河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色木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投资款1935295.98元及利息11198.21元(以投资款人民币1935295.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利息,自2021年3月16日起算至三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4月7日),合计1946494.18元;2、判令第三人承担本案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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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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