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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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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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267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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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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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炫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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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2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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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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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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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252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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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7-11-10 | 2018-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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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84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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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2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炫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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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284号天津炫恒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2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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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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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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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 海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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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海凤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海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41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8008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4202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16日的利息以本金380080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2月17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280080元为基数,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63元(原告已预交8976元,因审理过程中第一项诉讼请求减少为280080元,诉讼费退回1413元),原告负担2834元,被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负担472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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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3 |
(2019)粤0391民初414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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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 叶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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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91民初41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0504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22983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其中2019年8月20日起以本金405040元为基数计算,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被告叶黎明对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83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8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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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4 |
(2019)粤0391民初41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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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 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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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海凤英: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海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1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天津和瑞模塑有限公司、海凤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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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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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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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41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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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小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414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天津市凌瑶科技有限公司、叶黎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0年02月18日16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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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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