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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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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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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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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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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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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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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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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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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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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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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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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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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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杭州卓翼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聚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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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杭州卓翼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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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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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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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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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2019)浙0282民初8877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审、二审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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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 2 |
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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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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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浙0282民初88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19937.5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付票据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979元,由六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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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
| 3 |
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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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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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之前已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原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要,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次庭审取消的通知以及新的开庭日期的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4月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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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
| 4 |
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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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 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 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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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8877号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星源聚胺脂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天岚贸易有限公司、宜兴市杰多环保设备经营部、广州市良秋农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天冶贸易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面金额100万元及自2019年3月7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由六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2月4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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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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