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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安怡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成都市青华北二街3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强金贵与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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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1042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强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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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1-13
    2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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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4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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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12-07
    3

    强金贵与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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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5387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强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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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08-31
    4

    王雁、王强、强金贵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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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2733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强金贵
    王强
    王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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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7-02 2020-08-31
    5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慕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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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105民初4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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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4-21 2020-10-19
    6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子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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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5民初178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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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19-11-06 2020-06-22
    7

    熊玮、辜玉青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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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8887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
    熊玮
    辜玉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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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2 2019-09-23
    8

    卢凌与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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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8民初219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卢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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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04-25
    9

    何俊与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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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08民初219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何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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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2019-02-27 2019-03-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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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蒋子怡 廖春 蒋为勇 李小燕 当事人-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玮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 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 骆水平 辜玉青 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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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骆水平、辜玉青、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第三人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熊玮、辜玉青、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上诉人熊玮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赔偿,驳回对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辜玉青请求:1、依法撤销(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五项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蒋雨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请求:1、请求撤销(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四项、撤销第五项中针对上诉人的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2、一、二审上诉人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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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25
    2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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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蒋子怡 廖春 蒋为勇 李小燕 当事人-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玮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 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 骆水平 辜玉青 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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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骆水平、辜玉青、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第三人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111521.16元;二、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349042.3元;三、被告辜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156759.88元;四、被告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174521.16元;五、被告辜玉青对上述判决第一、二、四项确定的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被告辜玉青承担了赔偿责任,有权向上述判决第一、二、四项确定的赔偿义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3元,由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负担1593元,熊玮、辜玉青、成都无线电五厂破产清算组、各负担1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该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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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1
    3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局、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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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 侵权责任纠纷

    原告- 蒋子怡 廖春 蒋为勇 李小燕 当事人- 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熊玮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局 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 骆水平 辜玉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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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07民初12050号原告蒋为勇、李小燕、廖春、蒋子怡与被告熊玮、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局、成都华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工业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诚信企业事务有限公司、骆水平、辜玉青以及第三人成都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24100元、医疗费5597.8元、尸体停放费30000元、丧葬费28740元、被抚养人抚养费154216元、精神损失费200000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10000元、误工费10000元、鉴定费10000元,以上共计982653.8元,并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节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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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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