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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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卫公罚〔2021〕0338号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公罚〔2021〕0338号当事人:杭州荟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777号欢腾金座1-2层、16-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XJCW8U;法定代表人:干继红,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04********2712,联系电话:186168639432021年6月24日,本局对杭州荟居酒店有限公司检查发现:1、该酒店处于正常营业状态;2、5名从业人员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住宿工作;3、该酒店27楼布草间内布草柜门打开,内存放有床单、毛巾、浴巾等布草,未采取保洁措施;4、该酒店2616客房内有2只玻璃茶杯和2只玻璃口杯,内表面积污渍;5、该酒店现场未能出示有效集中空调清洗记录、集中空调检测报告和客房空气、用品用具检测报告;6、该酒店16-27层为客房,共有客房204间,使用集中空调;7、现场拍摄照片5张。经初步审查,杭州荟居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本局责令该店限期整改,并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调查。本局对杭州荟居酒店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杭州荟居酒店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4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示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无正文】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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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详情 |
2 | 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19]54078号 |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萧山区北干街道博学路*号希尔顿欢朋酒店于2019年1月招用无保安员证人员朱某担任保安员职务,并聘用至今,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干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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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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