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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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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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4执85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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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29 |
2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乔丹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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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29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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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3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刁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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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22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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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30 |
4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乔丹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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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1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赵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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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11 |
5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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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17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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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1 |
6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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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2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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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1 |
7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房掌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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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24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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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1 |
8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般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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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30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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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5-31 |
9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与裴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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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704民初7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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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5 |
10 |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莫思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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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2民初221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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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7-1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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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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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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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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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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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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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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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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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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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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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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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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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民初130号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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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般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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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130号张般若(1308021996****2031):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般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404民初1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刘助理、何书记员联系电话:7266608、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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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2 |
(2021)粤04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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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乔丹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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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129号乔丹宜(4401111988****3026):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丹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404民初1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助理、何书记员联系电话:7266608、7266885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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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3 |
(2021)粤0404民初273号符勇(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407045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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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27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符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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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273号符勇(公民身份号码:440204196407045012):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27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联系人:赵助理、袁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805.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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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3 |
4 |
(2021)粤0404民初130号张般若(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9604302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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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般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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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130号张般若(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9604302031):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般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13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105.29元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07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赵助理、袁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805.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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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5 |
(2021)粤0404民初129号乔丹宜(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8031630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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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乔丹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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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129号乔丹宜(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8803163026):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丹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129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138.6元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4月0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小/非刑事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赵助理、袁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805.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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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6 |
(2021)粤0404民初122号刁法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80910365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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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1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刁法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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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刁法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6809103658):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刁法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122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6760.67元及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曾剑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丽霞、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赵助理、袁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266508、7266885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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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7 |
(2020)粤0404民初1924号张鹏(6104251978****02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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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9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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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1924号张鹏(6104251978****0232):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1924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有:被告张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物业管理费(含垃圾处置费、公共用电费等费用)4204.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11月5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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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8 |
(2020)粤0404民初1924号张鹏(6104251978****02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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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9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张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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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1924号张鹏(6104251978****0232):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1924号案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420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752.0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10: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于金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涛、黄广秀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2020年7月17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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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7 |
9 |
(2020)粤0404民初1521号公告撤诉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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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4民初152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洋洋 吴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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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1521号王洋洋(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8804253712):本院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洋洋,吴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1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联系人:杨成耀联系电话:0756-725680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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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10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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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402民初5290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 珠海中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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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深圳市广晟置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402民初5290号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债权转让款本金59268405.64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783698.89元(以109268405.6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1日起计至2018年4月20日;以59268405.6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21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要求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持有的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1%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在上述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为69052104.53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2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香洲区翠景路83号)202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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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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