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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鼎餐饮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工业园26栋5楼501-1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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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1998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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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执11998号 劳动争议

    原告- 周冬梅 被告-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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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1998号之一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周冬梅与被执行人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19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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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1
    2

    (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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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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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魏金利与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金利支付工资700元。二、驳回原告魏金利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元,由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元,原告魏金利负担55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联系方式:吴助理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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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30
    3

    (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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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周冬梅 被告-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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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原告周冬梅诉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冬梅支付劳务报酬13800元;二、驳回原告周冬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7.5元,由原告负担493.5元,被告负担27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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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4

    (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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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魏金利 被告-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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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3477号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金利诉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粤海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联系人:吴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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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5

    (2020)粤0305民初28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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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8064、28065、28066、280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酒店用品商行 被告- 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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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awyeeDate1{margin-right: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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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6

    (2020)粤0305民初280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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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酒店用品商行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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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064、28065、28066、28067号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8064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华发酒店用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8065号原告深圳市诚丰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8066号原告深圳市宝安泽丰鸿源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8067号原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海格食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古稻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8064、28065、28066、28067号四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微法院注册指引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四案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四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9时00分在粤海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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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9
    7

    (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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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亿达清洁环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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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亿达清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你可以到南山法院粤海法庭610室自行领取,如逾期未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10时30分在南山法院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峰联系电话:0755-8660881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607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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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8

    (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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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鑫亿达清洁环保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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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6348号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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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9

    (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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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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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305民初21703号原告周冬梅诉被告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工资13800元及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69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2月10日至2020年5月2日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15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三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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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10

    (2020)粤0305执117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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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执11703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管从新 被告- 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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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1703号深圳红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管从新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20]326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17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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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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